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如果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復工,廣州用人單位可否以曠工為由將其解雇?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勞動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
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因疫情影響,廣州用人單位可否對勞動者進行調崗并降薪?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采取調整工作崗位、調整薪酬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在未經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用人單位...
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廣州相關假期、延遲復工、年休假、產假期間規定。
基于疫情防控形勢用人單位可否自行延長勞動者的復工期限? 答:可以。非特殊行業用人單位在國務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本單位勞動者假期的,屬于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范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但應依...
新冠病毒期間,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的義務?
用人單位義務如下:1、增強責任意識和全局意識,高度重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政府做好防控工作;2、嚴格遵守當地政府關于延期復工的相關規定;3、疫情防控期間,采取網上辦公等靈活方式,減少人員聚集;4...
新冠病毒期間,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承擔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承擔行政責任。 (1)《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新冠病毒期間,廣州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感染該病但已治愈的勞動者回單位上班嗎?
如果勞動者已治愈或已排除傳染病嫌疑,用人單位不可以拒絕勞動者上班。這種行為屬于用工歧視,違反法律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新冠病毒期間,如果勞動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將可能承擔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勞動者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廣州用人單位未履行疫情預防與控制的法定義務,依法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承擔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種法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新冠病毒期間,廣州非特殊行業的用人單位提前復工的風險和可能會承擔的法律責任
非特殊行業的用人單位提前復工,將可能承擔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可以對用人單位通報批評,拘留、罰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
廣州新型冠狀病毒期間,因出差、履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相關工傷認定規定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 答: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印發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
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期間,單位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
答:應當支付。 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長假期的法律依據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的規定,屬為應對疫情...
新冠病毒期間,勞動者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屬于密切接觸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離的工資報酬如何計算?
建議用人單位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處理,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工資待遇,如協商不成的,按事假處理較為合適。
廣州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和延長復工期間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