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非特殊行業用人單位在國務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本單位勞動者假期的,屬于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范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但應依法保障勞動者的相應工資待遇。
答:廣東人社部門在2020年1月30日通過“廣東人社”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對延長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作出回應,其中引用的是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的相關規定,一定程度可看出廣東省人社部門認為延遲復工期間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企業停工停產的期間。因此,我們傾向認為廣東省范圍內復工期間不屬于節假日。
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時。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用人單位復工的勞動者,經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勞動者帶薪年休假。其中,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勞動者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答:不應順延產假。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九條:“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規定,由于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為應對突發事件而統一作出的規定,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我們傾向認為產假不應順延。
答:不可以。本次國務院延長的假期是針對全民享受的休假,既是防控疫情需要,也是勞動者福利,其性質與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不同,兩者不能相互抵銷。
答:順延年休假期。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規定,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為應對突發事件而統一作出的規定,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根據上述有關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我們傾向認為年休假應相應順延。
答:不應順延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的規定,由于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為應對突發事件而統一作出的規定,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勞動者醫療期與延長的三天假期發生重疊的,我們傾向認為不應順延醫療期。
答:不應順延婚喪假。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九條:“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規定,由于本次國務院延長的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的措施,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我們傾向認為不應順延婚喪假。
答:不可延長探親假。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庇捎诒敬螄鴦赵貉娱L的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的措施,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探親假與國務院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我們傾向認為不可再順延。
答:可以的,但需要勞動者提出申請。如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者填寫事假申請來規避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等義務的,這種方式無效。
答:可以拒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可知,用人單位應當無條件遵守國務院針對本次疫情的強制性規定/行政命令。用人單位如在國家規定的延長春節假期屆滿前要求員工提前上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也不得據此認定勞動者構成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