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擔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承擔行政責任。
(1)《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決定的;對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負有責任的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無故阻止和攔截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的。
(2)《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3、承擔刑事責任。
(1)《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粵勞動者拒不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為防控疫情采取的健康狀況申報、流行病學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醫學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