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期間,廣州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感染該病但已治愈的勞動者回單位上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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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已治愈或已排除傳染病嫌疑,用人單位不可以拒絕勞動者上班。這種行為屬于用工歧視,違反法律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薄秳趧臃ā返谌龡l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