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可能承擔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勞動者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內防礙防疫工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沒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行政處罰:通報批評,拘留、罰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p>
2、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3)民事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