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動仲裁律師正式接受案件委托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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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在接受案件委托時,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的要求辦理報備等相關手續:

  1. 律師事務所受理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可能

 

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1. 律師事務所受理曾經發生或者可能引發群體上訪的案件;
  2. 律師事務所受理群體性(一方當事人在 10人以上)的案件;
  3. 律師事務所受理其他重大群體性敏感案件。

 

第十四條 在接受案件委托時,建議律師關注以下事項: 1.委托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

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1. 委托事項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 ?26號)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2. 委托人的各項仲裁請求是否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仲裁時效;
  3. 委托人是否能夠提供支持其仲裁請求以及證明其陳述事實的證據;
  4. 委托人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級別和管轄范圍;
  5. 委托人是否需要采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保全措施;
  6. 涉及特別授權的,建議在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授權委托書中明確約定具體的權限范圍和期限;
  7.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1.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第十五條 在接受案件委托時,建議律師向委托人告知以下事項:

  1. 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程序、審理期限以及仲裁、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收費的情況;
  2. 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和方式;
  3. 如果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可能要提供相應的擔保;
  4.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償還能力或者瀕臨破產,即使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依然可能面臨無法執行的風險;
  5. 如果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補繳)社會保險費或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可能不被受理。關于此類訴求,可以建議委托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6. 是否需要提起反申請;
  7. 勞動爭議案件代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風險。

關于律師向委托人提示風險的內容,應按司法局和律協要求制作風險告知書并要求委托人簽署。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勞動爭議案件委托,應當遵守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關于利益沖突的規定,如發現委托人或委托事項與本所或承辦律師有利益沖突,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終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