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判決書
(2020)蘇1311民3659號
原告:白辰子,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
被告:江蘇思邁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千百美商務廣場******。
法定代表人:周慧,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耀明,北京德恒(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對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本院認為,首先,雙方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因原告的欺詐行為而無效;其次,原告在向被告發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前,其已離職,在其離職時被告未拖欠其工資,其在離職后又以被告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故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思邁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白辰子工資5220元;
二、駁回原告白辰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王麗娜
書記員程浩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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