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2014年12月1日,劉某與某科學院(某地方政府直屬事業 單位)簽訂了 6年期聘用合同,到科學院從事科研工作。2017 年10月,劉某與科學院訂立離崗協議,并變更聘用合同,約定 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與科學院保留人事關系,到某企業 從事科研創新工作,期間服從企業工作安排。2018年9’月,劉 某公開發表的科研成果被認定存在大量偽造數據及捏造事實,造 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院決定給予劉某 開除處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劉某認為其離崗創業期間與科學院 僅保留人事關系,根據離崗協議及聘用合同約定,應由企業進行 管理,科學院無權對其作出人事處理,遂向勞動入事爭議仲裁委 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裁決科學院繼續履行聘用合同。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某離崗創業期間受開除處分,科學院能 否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 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以下簡稱部 規4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 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 “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執行原 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 “離崗創業期間 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 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度肆Y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 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 〔2019〕137號,以下簡稱137號文件)將人員范圍限定為“科 研人員",除對離崗創業期限有補充條款外,上述條款均繼續有 效。依據上述規定,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并不改變其與 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也不改變相關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妒聵I 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規定:“事業單 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 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也即,不同于《條例》第十五條事業單 位工作人員曠工等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上述 情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并規定人事關系終止或聘用 合同解除的,屬于法定解除情形,雙方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 存在,事業單位必須依法解除。
- 本案中,劉某在離崗創業期間身份仍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屬于《條例》及《規定》的適用范圍??茖W院依法依規對劉某給 予開除處分,劉某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根據《條例》《規定》 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 訴。本案離崗協議及聘用合同所涉離崗創業期間服從企業工作安 排的約定,應理解為是對劉某工作內容、工作方式的安排,并不 改變其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受管理地位。因此,科學院依 據處分決定解除與劉某的聘用合同,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故 依法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
典型意義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是國家加快實施創新 驅動發展戰略、壯大新動能的重要舉措。?做好這項工作,一方面 要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營造良好政策環境,解除科研人員卮顧之 憂;另一方面,也要完善配套的人事管理辦法,’保證工作健康有 序開展。因此,部規4號文件和137號文件明確,雖然對離崗創 業人員可實行特殊的工作模式、激勵措施等,但其仍屬于事業單 位正式工作人員,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應當按照原有標準進行 要求和管理°實踐中,事業單位在根據上述規定靈活做好離崗創 業人員服務,為其開展創新創業創造良好環境的同時,也需特別 注意事業單位要對離崗創業人員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敦促其規范 自身行為、依法履職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