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冠病毒疫情之勞動用工風險防控常見問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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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企業復工相關問題

廣州新冠病毒疫情之勞動用工風險防控常見問題匯總

1、關于企業復工時間規定有哪些?

(1)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2020年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時,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2、哪些企業不受延期復工限制?

(1)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不受延期復工限制。

(2)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

3、企業不按規定要求提前復工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企業不按規定要求提前復工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風險,如因提前復工

導致疫情傳播,則將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甚至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p>

(2)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

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p>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缛羝髽I不按規定要求提前復工,導致單位員工涉及傳染病的傳播、流行等嚴重后果,則企業負責人員可能觸犯該條刑事法律規定,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國有企業可否因疫情防控強制安排職工加班?

(1)企業可以因疫情防控強制安排職工加班;

(2)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廣東省也啟動了一級響應,并于2月6日下午正式印發《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為國有企業在抗疫期間安排職工加班提供了政策依據。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由此可見,企業可強制安排職工加班,職工必須服從。

5、因疫情未及時返崗的職工,其工作該如何安排?

對因疫情未及時到崗的職工,企業可與職工協商一致,有條件的企業可讓職工居家辦公(如通過電話、網絡等工作方式);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休息日調休等方式休假。

6、員工因擔心疫情而拒絕上班,企業該如何處理?

(1)企業應嚴格遵守政府部門要求的有關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復工復產的準備工作,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措施,確保企業在疫情防控達標的基準下復工復產;

(2)在此情況下,仍有員工拒絕上班的,企業先應及時與員工溝通,對其進行心理疏導,消除員工恐慌情緒,并向員工講明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以及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員工返崗。若員工仍以擔心疫情而拒絕上班,可以經溝通后,勞動者主動辭職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無法協商的,企業可以按已頒布施行的規章制度作出處理。

7、對于非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員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對于非因疫情無法及時返崗的職工,企業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要求員工書面說明不能及時返崗的理由并提供證據資料,員工未回復或者回復缺乏適當理由及證據資料的(如生病等),可依據企業的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再次告知員工不及時返崗的相關后果并催促其盡快返崗,員工仍未返崗的,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8、復工后企業應如何組織有序的防疫知識學習并踐行?

(1)建議企業成立疫情防范小組,并且組織員工線上學習疫情防疫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

(2)建議企業制定疫情防控知識培訓計劃,并收集官方專業機構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知識、宣傳片、宣傳視頻,在宣傳板、企業微信、電子大屏等開展宣傳;

(3)建議企業制訂發生員工發燒、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難等癥狀的應急處置措施、隔離措施和應急交通送醫治療路線、定點醫院聯系等預案;

(4)配合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配合相關行政部門的檢查等。

9、企業因疫情出現生產經營困難,可對員工做怎樣的安排??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不能開工生產或者出現生產經營困難,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10、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能否根據生產經營所需,安排員工輪崗輪休?

可以。2020年2月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2020年1月25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第四條均有明確規定。

11、未復工期間,企業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

需要。未復工期間企業仍需要妥善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建議企業可與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或其他電子數據等方式進行溝通確認。若協商一致續簽的,事后可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12、各地政府政策就復工要求規定不一,存在多地用工的企業應該如何操作?

原則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除非企業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按照企業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二、關于休息、休假相關問題

1、國務院頒布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那么延長的3天是否屬于法定節假日?疫情有效控制后,企業可否要求“補班”?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中規定的延長假期,應被視為休息日,是國家統一安排部署的。因此疫情有效控制后,企業不得要求員工進行補班。

2、延長3天春節假期,員工未休的,該如何處理?

因延長假期的性質為休息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惫蕟T工未休的,企業應該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其本人工資得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3、延長3天春節假期,企業是否可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因此次延長假期的期限性質為休息日,根據國務院發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故企業不得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如企業在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前已經安排職工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帶薪年休假的,應撤銷或者變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4、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和延遲復工期間,已安排的產假、探親假、婚假、喪假、事假如何處理?

(1)產假、病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币虼?,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均不應順延。但是,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9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是否應順延,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 事假: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和延遲復工期間,事假均應予以撤銷。

5、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保障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和生活必需品供應,企業安排職工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是否違法?

不違法。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發,保障疫情防控的重點物資緊缺,并且生活必需品需緊跟供應需求,因此,此種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安全的情況下,疫情防控期間加班時間不受法定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即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限制,企業安排職工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

6、受疫情影響,企業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勞動者不可以拒絕?!秳趧臃ā返谒氖l規定:“企業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因此,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服從。

當然企業也要確保勞動者在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加班。

7、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是否可以申請特殊工時?

可以申請特殊工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因此,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采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企業正常運營。

8、延長假期或延后復工通知之前,勞動者已經得到企業準假或者企業已經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企業應如何處理?

可按照此前確認的假期類型區別對待。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在政府發布的延假或延后復工通知之前,已經確認休產假、病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的,雙方均應按照原先確認的假期類型執行,不另加天數。如請事假的,請予以撤銷。

如企業通過年休假方式,延長本單位春節假期的,則國務院頒布的延長假日期間不能用年休假抵扣。廣東省規定延后復工期間與原約定年假重合的,可繼續按年休假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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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防控中出現員工受傷的工傷認定問題

1、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

屬于工傷,根據《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企業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2、職工從事防疫志愿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傷、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

可認定為工傷,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在法定假期結束后,企業因疫情要求勞動者在家辦公,在家辦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否屬于工傷?

屬于工傷,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對于員工根據企業的工作安排,在家辦公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4、企業員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答:不屬于工傷,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才屬于工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不屬于上述規定之列。

5、企業員工被派遣到武漢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屬于工傷?

屬于工傷,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由企業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6、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經診療痊愈或隔離結束之后,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勞動者復檢?

可以,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必須落實防控主體責任,加強勞動者健康監測,完善相應設施設備,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重點場所消毒,要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

 

四、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1、企業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勞動合同在醫療期間到期的,企業是否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根據相應的醫療期間延長勞動合同期限?

企業不能直接終止勞動合同,應當順延合同期限至醫療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也規定,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能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不能提供勞動而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不能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解除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也規定,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勞動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醫療期如何計算?

勞動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其醫療期根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來確定。具體為“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p>

4、企業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經濟性裁員嗎?

企業若生產經營確有困難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所以要進行裁員的話,企業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并需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裁減人員的方案還需要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而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政府傾向于讓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同時政府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所以我們建議企業盡量不采取裁員措施。

5、企業能否以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規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缎谭ā芳坝嘘P司法解釋規定,故意或者放任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和故意傳播傳染病毒有可能會議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6、企業能否與疑似病人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拒絕配合檢疫、治療,情節嚴重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旦其被追究刑事責任,則企業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p>

7、勞動者已經提出離職申請,但離職手續因疫情防控而暫時無法辦理的,其離職是否發生效力?離職日期從何時開始計算?

離職仍應當有效,離職日期自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到達企業,滿30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應通知勞動者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辦理離職手續。

五、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涉及的其他問題

1、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職工,企業或個人需要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嗎?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治療費用已經納入醫?;鹬Ц斗秶?,企業是否需要支付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職工的醫療費用,需要根據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確認。如企業為患病職工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則無需支付醫療費用。

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規定,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一是對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二是對于其中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鹬Ц斗秶?。

2、疫情防控期間,對于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延期繳納?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受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且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規定,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免收滯納金,相關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個人權益記錄。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一、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二、疫情期間企業、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延長期間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3、企業已向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不建議企業在此種情況下取消錄用。

雖然企業向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雙方還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但這是企業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誠信和企業的口碑信譽方面來講,不建議企業此時取消錄用。一方面,這是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會對企業的信譽造成不好的影響,會產生負面的社會評價;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可能構成締約過失,從而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此我們建議企業通過與應聘人員溝通的方式,另行協商確定入職時間。

4、勞動合同期限開始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若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則其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如何計算?是否需要延長至其治愈后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企業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故若勞動者因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無法在簽署從勞動合同約定期間開始用工的,應從勞動者治愈后實際用工之日開始起算勞動合同關系起始日。故應當延長至其治愈后起算。

5、企業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員嗎?

企業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員。

因為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故企業不能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員。否則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勞動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是否受到限制?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應當受到限制。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具有人傳人的風險,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前或者排出傳染風險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不得安排從事可能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7、對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旅居史的勞動者,企業可否對其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布《廣東疾控向從湖北返(抵)粵的朋友發出的公開信》,要求從疫區返粵的人員,自行居家隔離觀察14天。湖北屬于疫區,因此對于從疫區返崗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按照廣東省疾控中心的建議,要求其居家隔離觀察14天。

8、企業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可以,而且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有義務收集勞動者的此類信息。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企業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信息,因此企業有權向勞動者收集這些信息。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應當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并及時將疫情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但是應當注意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消息,且應當注意保護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不得侵犯個人隱私。

六、勞動人事管轄、仲裁、訴訟相關問題

1、因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的,該如何處理?

可以按仲裁時效中止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睋丝梢?,當事人未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的,仲裁時效發生中止效力。建議有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密切關注疫情的發展,在疫情消除后,及時進行維權。

2、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已經仲裁機構受理,尚未開庭的案件如何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p>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已經仲裁機構受理的,尚未開庭的案件可能會被相應順延審理。

3、若企業注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企業如何適用政府復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按照企業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币虼?,除企業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企業與勞動者約定了按照企業注冊地有關規定執行的情形外,一般應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所以企業一般應按勞動合同履行地政府的復工規定來執行。

4、對于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對其所進行的執行程序有何影響?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期間執行工作的通知》規定,當前疫情期間原則上暫緩對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單位、人員以及場所、設備、物資、資金采取執行措施,不得因執行行為影響疫情防控工作開展。

若國有企業屬于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單位、或屬下場所、設備、物資、資金屬于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則建議相關單位可就此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以緩解壓力。

 

七、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與勞動者有哪些義務

1、對于疫情防控,企業主要有哪些法定義務?如不履行,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企業的主要義務包括:

A.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B.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

C.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

D.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

E.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

F.對政府調集人員、調用物資、征用財物有配合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G.積極配合政府衛健部門等檢查監督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H.對于商業、服務業經營者,還應當按照《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9085-2003 )的要求采取相關措施。

(2)如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方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需要警惕哪些“不作為”事項?

企業不得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不得允許或默示受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員工,繼續從事工作,更不得從事可能導致擴散的工作;不得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否則有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何預防及應對新興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應按照《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9085-2003 )的要求采取相關措施:例如賓館、飯店、文化娛樂場所、商場超市、公共交通場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增加場所、交通運輸工具的清潔與消毒頻次,做好清潔消毒工作記錄和標識,保持良好通風狀態;科學合理控制人流規模和密度;有條件的,在入口處采取體溫檢測措施,嚴格執行體溫篩查制度,對拒絕接受體溫檢測以及體溫異常的,有權拒絕其進入;對體溫異常的,協助、引導其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對未佩戴口罩的,進行勸阻。并對進入公共場所、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進行提醒和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筑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生活居住場所的防控管理,落實防控措施,嚴格人員登記。

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職工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要求職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

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對旅客姓名、來源地、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為旅客提供早晚體溫監測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采取相應防控措施;有條件的,要為來自疫情發生地區的人員提供單獨就餐區域。

此外,針對本次疫情,鐵路、航空運輸和部分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針對疫情地區和確診、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員及時推出了相應退改費用減免措施。交通、旅游、餐飲、住宿、娛樂等相關行業組織、經營者以及平臺經營者,在特殊時期更應嚴格履行法定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相關消費者合理訴求,減少各方損失。相關行業組織也應起到加強監督、依法維權的作用。

4、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5、對確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時前返粵的勞動者,企業是否應特別加強健康防護?

需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規定,對確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時前返粵的人員,包括企業在內的相關部門應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企業還應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6、對企業有經過疫情發生地的勞動者的,企業該如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地來粵人員健康監測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粵衛明電〔2020〕11號)的規定,企業應當:(1)完善相應設施設備:(2)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3)對返崗人員進行健康監測;(4)勞動者填報健康卡,報告健康狀況、疫情重點地區居留旅行史、以及與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接觸史等(5)企業根據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7、企業是否需要落實疫情防控責任主體?具體該怎么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的要求,企業必須落實防控主體責任。企業還應當加強勞動者健康監測,完善相應設施設備,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重點場所消毒,要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

8、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有哪些義務?

勞動者對于疫情防控有如下義務:(1)積極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2)發現感染病人或者疑似感染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3)本人或家人如出現發熱、咳嗽、乏力等癥狀,應做好個人防護,佩戴好口罩,及時前往醫院就診。前往醫院就診,應避免乘坐公交、地鐵,可以選擇步行、自駕或出租車等方式。病情嚴重的,應及時撥打120求救。主動告知醫生的旅行史、接觸史及周圍人員是否有類似病例,聽從醫務人員指引,配合醫務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提供詳細信息;(4)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保持住所通風良好,勤洗手,不隨地吐痰。避免接觸呼吸道感染病人;(5)嚴格遵守當地各項疫情防控規定和安排,不得擅自違反;(6)盡量避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如必需外出活動,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和其他人去聚集的室外公共場所務必戴口罩;(7)應避免購買野生動物,避免接觸野生動物、活禽畜機器排泄物和分泌物;(8)應主動通過政府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動態和預防知識,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發展或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9)湖北省疫區返粵勞動者,應記錄來粵的時間、車次(車牌、車票、航班號、座位號),并在抵粵之日主動向所在社區、單位或者入住的酒店等申報;(10)湖北省疫區返粵勞動者,需要實施14天的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觀察,自覺接受社區工作人員、社康醫生、社區民警的聯合管理和服務;(11)湖北省疫區以外地區返粵勞動者,應每日觀察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狀況,自抵粵之日起,一般需要觀察14天。

9、企業或個人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發布廣告及提供交易服務,濫食野生動物的,會有什么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號)》、《市場監管總局 公安部 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 國家林草局關于聯合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國市監稽〔2020〕2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國市監法〔2020〕27號)》《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5號公告)》,企業或個人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發布廣告及提供交易服務,濫食野生動物的,將被依法追求其行政、刑事責任。由其現在處于疫情防控的嚴打期間,企業切不可違規操作。

10、如果勞動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勞動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將可能承擔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的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通報批評,拘留、罰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p>

(2)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3)民事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p>

11、特殊行業企業需要提前復工,應如何履行申請報批手續?

特殊行業企業主要指如下五類企業:

一是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
????二是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
????三是群眾生活必需的行業,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
????四是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行業,供港供澳企業;
????五是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

上述五類企業,在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明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申請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