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珊與廣東嘉永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2017民終8287二審民事裁定書

真實案例字數 1670閱讀模式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粵01民終828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嘉永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敘霖,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鄔小明,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珊

委托代理人:陳慧霞,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戚瀟穎,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廣東嘉永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如下:一、上訴人廣東嘉永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上訴人劉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0000元;二、上訴人廣東嘉永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上訴人劉珊2015年2月、3月工資20000元;三、確認被上訴人劉珊與上訴人廣東嘉永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勞動關系于2015年3月31日解除;四、駁回被上訴人劉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廣東嘉永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不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15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1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該判為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上訴事實及理由:一、被上訴人負責公司日常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主要責任在于被上訴人,上訴人無須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旨在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進而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的方式將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固定,以達到保護勞動者、防止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目的。然而,本案中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完全由勞動者原因造成,上訴人不存在主觀惡意,也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適用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懲罰性規定。

二、根據聘任書要求,被上訴人只是無法決定聘任,但其管理勞動合同的職責仍未改變,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職責主要在于被上訴人,原審片面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訴人劉珊與上訴人于2011年5月9日簽訂聘任合同書,雙方約定任期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31日。被上訴人職務為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的日常行政事務、人事后勤的管理(行政財務部門和評估技術總監的聘任及解聘除外)等工作。其本身也是公司人力資源工作運行的負責人,被上訴人明知自己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卻從未向上訴人提交任何續簽的要求。在上訴人發現期滿未續后,多次要求被上訴人續簽,被上訴人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聲稱現在也是公司的高管負責人,合同只是一個形式,簽不簽署都一樣。2015年2月份,由于公司業績每況愈下,一度到難以為繼局面,被上訴人并沒有達到聘任合同中約定給公司帶來每年營業額500萬以上,上訴人股東會決定調整被答辯人的崗位,同時要求被上訴人能盡快與上訴人續簽勞動合同。被上訴人對于調整的崗位不滿。這才導致了本次糾紛。

最后,根據2011年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研討會會議紀要第26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的雙倍工資問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一直未續簽合同、且原合同未約定到期自動續延的,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未續簽合同的責任在于勞動者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p>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對于期滿未續簽的勞動合同主要責任在于被上訴人,上訴人不應支付雙倍工資。為此,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依法作出裁判。

被上訴人服從原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不再贅述。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沒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 群

審判員 劉 璟

審判員 鄒殷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柯天平

江志芳
(廣州勞動仲裁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