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伯明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伯明翰醫療美容門診部與陳桂仙勞動爭議2017民終6075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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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粵01民終60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伯明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伯明翰醫療美容門診部,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法定代表人:夏治中。

委托代理人:張瑾,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桂仙,住廣東省電白縣。

委托代理人:張杜靜,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州市伯明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伯明翰醫療美容門診部(以下簡稱伯明翰美容門診部)因與被上訴人陳桂仙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6民初102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伯明翰美容門診部一審訴訟請求:一、伯明翰美容門診部不需支付陳桂仙經濟補償金23375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桂仙負擔。

原審法院判決:一、伯明翰美容門診部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陳桂仙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3375元;二、駁回伯明翰美容門診部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伯明翰美容門診部負擔。

判后,上訴人伯明翰美容門診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3375元給被上訴人;二、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上訴理由:一、被上訴人是因為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自行離開公司。被上訴人在仲裁和一審期間均已承認其違反計劃生育。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自知違反計劃生育被相關執法部門發現,不僅要罰款,還會導致上訴人被處罰,故其自行離開公司躲避超生查處是完全符合常理和事實的?,F被上訴人要求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卻認為雖然被上訴人違反計劃生育,但不必然導致其自行離開公司,系不尊重事實的。二、被上訴人在職期間懷孕,即便是違反計劃生育,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辭退,但若被相關執法部門發現被上訴人違反計劃生育將被處罰,故被上訴人就自行離開公司,雖然因上訴人行政部門的疏忽,沒有與被上訴人辦理完整的辭退手續,但根據事實情況,完全可以判斷被上訴人已經自行辭職。三、被上訴人離開公司直至生育完,上訴人均未支付任何工資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稱其是請假生二胎的,但未能提供已請假以及公司同意請假的證明,對此,沒有哪一家公司會允許一個違反計劃生育的員工請假大半年去生二胎,并且還保留職位。

被上訴人服從原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對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用人單位在獲得證據的能力方面較勞動者更占優勢。上訴人雖然主張被上訴人為不辭而別、自動離職,但是對此未能舉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審法院視為系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判令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廣州市伯明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伯明翰醫療美容門診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小迪

審判員 陳 丹

審判員 鄒群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日

書記員 陳嘉慧

吳昊
(廣州勞動仲裁律師網)